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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资产评估的方法

2019-04-15 13:51:53 admin 15
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评估师往往对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组成部分的设备类资产,选择何种方法评估较为随意,这种情况在车辆评估时尤为明显。企业车辆可大体分为直接生产经营用车辆和辅助生产用车辆,前者一般是指能形成企业生产能力的专用车辆,比如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商品砼企业的水泥混凝土罐车等,而辅助生产用车是指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配套的车辆,比如用于企业办公的自备小汽车、商务车等。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车辆评估方法无外乎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传统),以及重置成本法衍生方法——余额折旧法。在车辆评估时,除了“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获利能力”的车辆,比如带运营牌照的出租车,可采用收益法评估外,实务中,评估师对于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用车辆采用传统的重置成本法评估一般不会有太大分歧,但对于企业辅助生产用车,在评估时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存在一些疑虑,因为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得到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下面笔者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车辆各类评估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进行分析,以期探讨企业价值评估中辅助用车评估方法选择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2014年9月,因苏州某生产企业拟进行股权转让事宜,而受其委估对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8月31日,该企业申报的设备类资产中有一辆生产经营辅助所用的别克GL8商务车,2006款陆尊3.0LCT舒适版,2006年3月购置,已行驶里程数102300公里,账面原值为285,800.00元,包含车价、购置税、上牌费以及车辆增值税进项税额。


 
1. 重置成本法(传统)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委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委估资产已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委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评估原值的确定:该型号的别克商务车已经停产,笔者通过市场询价,根据委估车辆类似功能的新车,确定基准日近期的售价为27万元,再加上10%的购置税,以及300元上牌费。由于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车辆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评估原值具体计算如下:
 
评估原值=270000÷1.17×1.1+300= 254150元(取整)
 
成新率的确定:
 
车辆成新率由年限成新率和行驶里程确定的成新率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按照15年的经济适用年限测算的年限成新率为44%;按照50万公里的经济里程数测算的里程成新率为80%,确定车辆成新率为44%。
 
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该车辆评估值=254150×44%=111830元(取整)。
 
2. 重置成本法(余额折旧法)
余额折旧法其实是重置成本法的衍生方法,主要用于车辆评估,该方法与传统重置成本法的区别之处在于其成新率是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测算,以期估算的车辆价值结果更加贴近二手市场交易价格。评估原值的确定:与重置成本法一致,确定为254150元。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率=余额法年限成新率×K1×K2×K3×K4×K5式中:余额法年限成新率为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测算的理论成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余额法年限成新率=(1-d)n×100%其中:n为车辆实际已经使用年限。K1为根据委估车辆实际里程数和50万公里经济里程数,考虑的车辆利用率。K2、K3、K4、K5为考虑车辆原始制造质量、维护保养、使用停放等因素。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按照15年的经济适用年限和50万公里的经济里程数测算委估车辆成新率,具体如下所示。成新率= 21.7%×136.0%= 30%(取整)余额折旧法车辆评估价值=254150×30%=76245(元)。
 
3. 市场法(市价调整法)
市价调整法是根据评估理论中的替代原理,将委估资产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评估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资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调整,以此估算委估资产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经评估人员与苏州地区多家二手车交易商沟通,目前该型号车辆的二手市场价格平均为7.58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委估车辆按照市价调整法评估值为75800元。
 
由上述案例可见,重置成本法(余额折旧法)与市价调整法所测算的评估结果相近,而传统重置成本法测算的结果与前者相比有较大差异。
 
我们都知道,《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九条有如下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大家注意,上述条款包含了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指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评估,而非处于被迫出售等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其二是该项设备作为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整体资产,笔者理解应该是企业的经营性整体资产,并非溢余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也就是说,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如果采用通过确定组成企业整体资产的各单项资产的价值来确定整体企业价值,即成本加成法时,所评估的设备价值并不是这些设备单台独立销售时实现的市场价值,而是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它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应该取决于该项设备对整体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那么我们又如何来估算某项设备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呢?笔者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从资产评估经济技术原则的角度分析,估算贡献程度所依据的原则应该是替代原则。即对于企业经营用的某项设备而言,在评估其贡献程度的大小时,应该采用同等功能替代产品的价格作为重置价格,因为功能相同的机器设备对企业的功效是相同的,而在确定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时所使用的成新率,也应按其贡献作为标准,比如一台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已经使用了5年,评估师按年限法确定的成新率即为50%,评估人员用所确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所得到的评估值,不一定是该设备单独销售所能实现的变现价值或市场价值,而是根据与全新资产的贡献程度相比所得到的持续使用价值。而由于目前我国二手车交易市场较为活跃和发达,评估师在确定企业辅助生产用车的持续使用价值时,往往直接采用替代原则,按照二手市场同类或类似车辆交易信息,采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其评估值。但笔者认为,在评估车辆续用价值时,直接根据替代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算值得商榷。其一、除非存在潜在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情况,一般而言,车辆购买人在车辆购置初期不会将其持有的车辆用于出售,假设委估车辆购置年限为评估基准日近期购买,评估师采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信息用于评估作价肯定不合理;其二,根据“买新不买旧”的心理因素,假设在交易的企业资产中将辅助车辆剔除,交易受让方在持续经营中从二手市场购车进行代替的概率较小。因此,对于前述案例中,委估车辆评估结果的选取,笔者更加倾向于传统的重置成本法所估算结果,从市价调整法的评估过程来看,其评估结果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处置该车辆所能回收的金额,市价调整法和采用加速折旧测算的余额折旧法评估值只能理解为该车辆的变现价值,而传统重置成本法中,评估人员用所确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所得到的评估值,则代表了根据与全新车辆的贡献程度相比所得到的持续使用价值。《国际评估准则2007版》(第八版)对于设备评估方法的选择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仅在《国际评估指南3——机器设备评估》的引言部分指出,“很多情况下一项机器或设备和同属一个经营实体的其他资产合并进行评估时的价值与其作为以交易为目的的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会有很大差异”。企业价值评估最基本的和重要的一个前提假设,就是持续经营假设。通常而言,作为完整的企业资产,除了机器设备外,还有诸如厂房、土地、流动资产和商誉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车辆和其他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只有在组成企业整体资产的每个单项资产被视为整体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这一前提下才能实现,假如脱离上述前提,机器设备所能实现的价值,可能只是变现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所使用的辅助车辆,在评估企业市场价值时采用传统重置成本法较为合理(尤其是委估车辆购置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较近时);而作为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车辆,或在评估存在潜在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等情况下的清算价值时采用余额折旧法、市价调整法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