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限行政策将在北京正式实施,其实,京城对车辆管理的历史,可追溯到百余年前。
清代北京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骡子和马拉的带布篷的轿车。清末随着车辆的发展,清政府对车辆行驶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管理。据《北京志·道理交通管理志》记载: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巡警部制定《交通暂行规则》,规定:“凡往来行人及车马、人力车等,均须靠左,有利交通;凡车马繁杂之地,均宜以徐行,不得超前拥挤。”
民国初期,北京的道路交通工具种类逐渐增多,为加强车辆行驶管理,1913年,京师警察厅发布了《京师警察厅管理车辆通行马路规则》,对上路车种、行驶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由巡警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指挥。
1928年6月北平特别市设立,随后制定了《交通警指挥交通规则》,重点管理京城的机动车。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灯道标(即信号灯)以绿色为进,红色示止。”1937年“七七事变”后,伪北京特别市公署为加强统治,在城里增加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加强对车辆行驶管理,强调“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尤应绝对遵守”。
1946年1月1日起,北平市政府依据国民政府规定,将辖区内各种车辆改为靠右行驶,并在其后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规中,对车辆行驶又作出一些相关规定。其中个别狭窄、繁华的路段(胡同)还实行了限行。1947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了《肇事车辆处置注意事项》,其中规定:“凡属违警范围,不问其故意或过失,均应处罚。”“对过失肇事未酿成财产损坏重大、人命死亡事故时,可记明该车牌号、司机姓名、肇事情形,报请核办。”
北平和平解放至上世纪50年代,控制交通流量的对象主要是兽力车和排子车,同时加大了对汽车行驶的管理。60年代曾把对交通流量的管理概括为:“时不够分路,路不够分时,时路都不够,断路一方。”80年代逐步实行从路口、路段交通的渠化,到分时、分路、分车种行驶的管理。发展到90年代,车辆行驶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北京的停车管理,是伴随车辆的增加而逐步发展的。据《北京交通史话》载:清代中后期,前门、天桥和鼓楼一带商贾云集,戏园林立,于是出现了专门供人停放轿车的场地,时称“车场子”。上世纪初,人力车(俗称洋车)进入北京城,并成为代步的营运工具,此后逐渐被人力三轮车所代替。在一些繁华地段经常聚集着不少等客的三轮车,形成了专门停放三轮车的停车场。
北京城内真正意义上的“停车场”,还是汽车在北京出现以后才有的。清朝末年,随着对外通商的日渐繁荣,北京街头开始出现汽车,进入民国时期以后,汽车数量有所增加。1913年前后京城的繁华街区有了停车场,俗称“汽车场子”。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公布了《管理汽车规则》。其中规定:“空车须在停车场停放,不得于冲衢及道口停列和盘旋”,“汽车至所住地点停止后,应择宽阔于交通无碍之地点停放”,“汽车停放街巷之时,司机人不得离车过远,以便照料”。
1928年北平特别市政府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其中对停车管理规定了“在繁盛地方或狭小道路上不准久停”;1935年公布了《北平市马路管理规则》,其中规定:“空车应停放指定之停车场,不准在冲衢要路停留。”
1943年8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公布了《北京特别市汽车管理规则》,对车辆停放规定得较为具体。其中除规定“停车应靠近街道之边沿线三市寸”的条文外,还具体规定了在距离交叉路口和桥梁150市尺以内、消防机关和消防龙头9市尺以内、公共电汽车站60市尺以内不准停车。
北平市政府在1946年10月公布的《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陆上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停车管理规定:“车辆均应在指定停车地点或警察临时指定之地点停放,不准在道路上兜揽乘客。”